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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12-11 12:12     浏览数:2267

(2018年11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支持和监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加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动幸福普陀、法治普陀、平安普陀、生态普陀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区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职能。

二、区人民检察院要切实担负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诉讼等各种方式,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公益诉讼的组织领导,强化司法办案专业化建设,配强公益诉讼力量,提高公益诉讼业务能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区人民检察院应构建以诉前程序为主导、诉讼为后盾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格局,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作用,通过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解决侵害公益问题,实现公益诉讼的最大效率、最大价值。

区人民检察院要坚持问题导向,在个案背后研究共性问题,查找区行政机关管理制度漏洞,及时向区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参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相关行政机关和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互动协作,适时建立信息交换、线索移送、专业支持、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行政机关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当作为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为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需要对相关行政机关的执法等信息材料进行查询、调阅或复制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隐瞒。

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并制发检察建议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照检察建议内容全面自查,对确属违法行使职权或行政不作为的应立即整改,并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将上述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相关行政机关拒不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拒绝接受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迟延回复检察建议、拒不落实检察建议的,由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六、区监察委与区人民检察院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相互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探索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共同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确保形成两个机关的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程序、案件执行等问题加强沟通,建立健全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依法促进公益诉讼规范化开展。

八、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对调查取证、装备配置、鉴定评估、举报奖励等费用按财政管理体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设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用于恢复受损害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九、区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全民支持、全民参与公益诉讼的社会氛围。

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机关判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承担召回不合格产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要求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监督履行民事责任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相关行政机关未协助、监督相关主体履行民事责任或未依法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裁判结果的,区人民检察院应将上述情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移送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区人民检察院应与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协作配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十二、区人大通过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专题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与监督。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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