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督查办法》,向整改乏力、不符实际、欠及时、欠到位窘况亮了剑,为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监督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综观这一制度,具有“二清二明”特点:
一、监督内容清。《办法》规定区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区政府安排审计部门进行的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审计事项、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区政府安排审计部门进行的涉及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及重要国有企业等专项审计事项中查出的问题列入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内容。
二、审查要求清。《办法》规定区政府在自审、自查、自改基础上,要依法提交每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并客观、全面、详实地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发生问题的具体单位、有关项目和违法违纪金额等资料,且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计划。
三、监督方法明。《办法》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将运用审议会前由区人大财政工委牵头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区政府落实人大决议与审议意见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对发生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情况、继续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时限、有关部门和单位采纳审计建议以及制度完善情况、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议和满意度表决等方法,刚性推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有为整改。同时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区政府整改工作报告时,区财政、审计部门和有关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对审计查出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弄虚作假、屡审屡犯和应当追究违法违纪责任而未追究的,区人大常委会将依法“亮剑” 。
四、整改措施明。《办法》规定:区政府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明确整改责任和措施,建立健全整改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区审计部门应通过审计整改回访、挂销号,跟踪监督和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对与区本级财政管理相关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协助区审计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果文书,对本单位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区监察委和区司法机关应根据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处理移送事项,并向区审计部门反馈查处结果,真正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到位的整改,让监督工作的系统集成发挥更好的作用。
沈家门街道郑汉民、办公室贝燕
© CopyRight 201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普陀区人大常委会版权所有 浙ICP备19007105号-1
主办:普陀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浙公网安备33090302000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