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细”。履行检察职能, 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矫正对象本人、邻居及所在基层村居组织开展走访。
二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抓“实”。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专人专案办理,并在案后积极开展回访,及时协助、指导家长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措施的工作。
三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用“心”。认真推行救助性司法理念,加大对困难刑事被害人的关注度和保护力度,并积极为被害人协调争取救济、救助,以实际行动体现检察机关的关爱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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