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承办法官回告。执行案件分案后3日内由承办法官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联系电话及其权利义务,使申请执行人便于和承办法官联系,随时跟踪案件执行情况。
二是初步执行回告。承办法官收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初步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如果是委托执行的案件,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受托法院的联系方式。
三是每月例行回告及重大执行事项回告。承办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回告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特别是采取的执行措施、执行中处置执行财产的程序以及存在的疑难问题等。
四是财产举证线索的调查反馈。对申请执行人举证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反馈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拟裁定中止的,会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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