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陀法院依照修改后民诉法新设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办结了我市首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该案系一起抵押借款合同纠纷,被申请人徐某、范某夫妇以其房产为抵押,向申请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后未及时还本付息。故贷款公司申请对抵押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息及其他为实现抵押权所需花费的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该院受理案件后,在核查了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询问被申请人相关情况后,依法决定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并作出终审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所产生的新型案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新设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该程序适用非讼程序裁判,不收取案件申请费用,非特殊情况外需在立案之日起30内审结,且一审终裁;从而解决了抵押权人通过诉讼导致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复杂、漫长且成本高昂的问题,为担保物权人的利益保护和担保交易秩序维护提供更有利的保障。
今后工作中,普陀法院将继续探索、总结该类案件的审理裁判,及时梳理、探讨新民诉法适用中遇到的问题与难题,更好地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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