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队伍作风建设,近日,区检察院出台《检察人员工作效能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从全、从细、从严规范对影响检察工作效能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是督察内容更加全面。《办法》涵盖了考勤值班、检容检貌、车辆使用管理、业务工作推进、执法作风与廉洁从检等四大块内容,进一步细化了请假销假、考勤核查、值班管理、环境卫生、安全节能、车辆GPS动态管理、工作督办、廉洁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组织各科室认真学习《办法》内容,并通过每日短信提醒,促使各项规定深入每位干警。
二是组织管理更加细致。明确《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体检察人员及聘用人员,督察手段包括专项督查、突击抽查、定期通报、网上公示、文字材料汇报等;实行管理部门平时检查督促与院检务督察组督察相结合的办法,对政治处、检务中心、办公室及其他科室明确管理责任,由检务督察组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建立部门纪检协理员制度,定期汇报队伍思想情况和部门廉政建设情况及分管领导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三是责任追究更加严格。《办法》明确效能告诫、通报批评、扣发津贴、扣除考核分值、行政处分等惩戒措施,对违反规定的情形及相应责任追究形式作了细化;将督察结果与个人、科室的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资格相挂钩,个人受到效能责任追究,被通报批评的,同时扣发人事部门核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人以下部门有一人或五人以上部门有二人被取消个人评先资格,或部门人员被考核为基层称职、不称职的,取消部门评先资格。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部分负责人予以津贴扣点处理,或并处其他效能责任追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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