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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出台工作程序规范执法办案事中环节接受社会监督工作
发布日期:2013-06-19 12:06     浏览数:2044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近日,区检察院出台《执法办案事中环节接受社会监督工作程序》,规定相关内容和流程。
    一是明确事中监督的适用范围。包括对决定构罪不捕、不起诉的社会风险进行评估的,主持刑事和解或对和解协议予以审查的、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社会评估的,拟对行政执法监督案件执法效果、公益诉讼案件社会效果进行调查的及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的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进行公开审查等六大类案件。
    二是明确监督评议的主要内容。根据相关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办案程序等,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社会反映、社会效果等进行评议。
    三是明确参与监督人员的确定标准。由人民监督职能部门从与案件当事人无乡缘、地缘、亲缘等影响案外人客观发表意见的关系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行业领域内人士中选定,不少于三人。必要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选择一些具有特定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士参与监督。
    四是明确开展监督的具体流程。承办部门拟邀请案外人员参与事中监督的,报分管领导或检察 长批准后,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人民监督职能部门提出,并在监督工作会议前移送书面汇报材料;参加事中监督的人员独立审阅有关案件汇报材料、听取承办人有关案情介绍和拟处理决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可对承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提问并对与会的涉案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询问相关情况;参与监督人员需口头或书面发表意见,口头发表时,与涉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人员须回避。
    五是明确监督结果的跟进运用。承办人应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结合监督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并将案件最终处理决定和《监督案件执行结果抄告函》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抄告人民监督职能部门;人民监督职能部门应在两日内向监督人员告知案件处理结果,案件处理决定与评议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作必要说明;参与监督的人员认为办案过程中存在违反办案程序等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执法不公等问题的,纪检及检务督察部门应认真调查,确有问题的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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