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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首次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
发布日期:2013-06-27 12:06     浏览数:1933

    近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两件涉及交通管理类的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系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其在处理多起当事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政违法案件中,按照法律规定,扣押车辆期限为一个月,审批延长一个月,最多可扣押车辆的期限为二个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在处罚决定经复议及起诉期限(共三个月)届满后才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交管部门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前一个月就必须退还被扣车辆,这将有可能出现当事人用被扣车辆继续违法营运,以及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处罚的情形,不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故区交管部门借鉴外地的做法,向该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该院行政庭受理后,积极与执行部门衔接,依法对当事人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期间,有一名当事人及时缴纳了罚款,该院及时解除相应车辆的扣押。
    通过强制执行前财产保全的实施,行政处罚得到了有效执行,也体现了延伸司法审查职能在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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