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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出台案件质量评审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5-07-22 12:07     浏览数:2237
        区检察院日前出台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细则》(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和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迈出了扎实有效的一步。

     《细则》规定,对本院审结的自侦案件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含撤人);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或决定逮捕后作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处理;审查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撤回起诉;审查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审查起诉案件提起公诉后诉、判不一影响定性或跨幅度量刑;二审抗诉案件撤回抗诉、不捕复议、复核或不诉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审查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提请抗诉后上级院不予支持;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或者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未改变原裁判;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启动再审程序,上级院也未跟进监督提出抗诉的;对民事执行活动、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提出检察建议,法院回函未予以采纳;决定国家赔偿;检察长指定评查的其他案件等13种案件应当每案开展重点评查。

       评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财物处理、办案效果等方面。《细则》还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组织架构、原则要求、方法程序和检察官办案质量评分标准与奖惩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下步,区人大常委会将全程跟踪、动态监督、立体推进检察抗诉和检察建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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