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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刘学忠等同志辞去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9-30     浏览数:719

(2018年9月28日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和刘学忠、杨雯忠、张勇同志提出的辞职请求,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学忠、杨雯忠、张勇辞去舟山市普陀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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